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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修订)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4-08-15

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2016年1月20日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2024年7月30日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第五次理事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自律
第四章  监理从业人员自律
第五章  表彰与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河南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协会章程,结合河南建设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所有在豫境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是指所有在豫境内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从业人员是指所有在豫注册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豫工作的监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是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行业自律性公约,所有本公约所称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从业人员如没有书面的排斥本公约的声明,应无条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工程监理企业可同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签订承诺书,向社会书面宣示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条  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有调查核实取证的权力。
第五条  本公约倡导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的理念,鼓励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守合同,注重信誉,履职尽责,谨慎勤勉,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违反职业道德。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依法经营,不超越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不挂靠其他企业资质承揽业务。
第八条  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标准,自觉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竞争秩序,不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不合理低价竞争,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第九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工程监理行业合法利益的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或工程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和投诉;不参与不考虑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仅以降低价格为目的协商和谈判。
第十条  积极履行工程监理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不诋毁、中伤和恶意投诉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坚持工程监理的职业底线和商业伦理,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共谋利益。
第十二条  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按照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不聘用不具备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不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担任现场监理人员;保证现场监理人员和技术检测设备的投入,做好现场监理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护,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依法与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尊重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自主择业权,维护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主动承担行业发展的责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和调研工作,积极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工程监理行业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举报、举证或者提供线索;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隐瞒事实,不销毁证据和材料,不泄露知晓的相关秘密。
第十八条  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展现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自律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现场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保障现场监理人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并致力于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流程,通过现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名制考勤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障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合理、专业配套、设施齐备,做到人员到岗履职、设施良好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科学措施,保障项目监理人员在现场执业时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科学管理。


第四章  监理从业人员自律
 
第二十七条  恪守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守受聘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监理,勤勉服务,规范执业,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合理利用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自觉执行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相关利益方的钱物。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拒绝签认,珍视和维护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声誉。
第三十一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和荣誉,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证书,不使用虚假证件,不编造虚假工作经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现场执业活动,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与受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前,不与第三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离职时应做好业务交接手续,不得在调离或离职后不履行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积极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和调研工作。不掩盖、不隐瞒有关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五章  表彰与惩戒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自律公约、起到正向引领作用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给予鼓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公约、破坏行业良好秩序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给予批评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河南承揽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二、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寄送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投诉与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与举报。
四、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反馈意见。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与核实
一、接到投诉与举报后,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根据投诉与举报材料的情况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必要时可向行业协会反映,请求行业协会派员介入调查。
三、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中应有处理建议。
四、调查人员应与被调查的事件无利害关系,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利害关系,相关人可申请其回避或本人主动要求回避。
五、调查人员应严格保守调查中获悉的不宜公开的信息,经行业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惩戒处理
一、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行业自律委员会研究,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
二、对工程监理企业惩戒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表彰和诚信评价资格;
(四)暂停或撤销协会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资格,解除在行业的相应职务和荣誉;
(五)列入差异化管理名单
(六)构成违法违规的,报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项目监理机构惩戒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表彰资格;
(四)进行履职风险预警;
(五)列入差异化管理名单;
(六)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监理从业人员惩戒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表彰资格;
(四)建议企业对其降薪、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六)构成违法违规的,报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2024年7月30日经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公约,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由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