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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问答④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4-06-26

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问答④
 
 
01
党员犯罪,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02
如何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内容来源:2024年第5期《党建》杂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