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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信用信息的通知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17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信用信息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顺利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参与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需录入信用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含入豫企业)及本省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填报内容
   1、《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豫建行规〔2021〕2号)附件目录所列优良行为。采集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且认定时间在2018年7月1日(含)之后的有关优良行为信用信息。
   2、2020年及2021年建筑业产值(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监理企业)、缴纳税收等工程业绩数据。
   三、填报方式
   登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填报。
   系统登录网址:http://222.143.32.19:9001
   四、填报要求
   1、各市场主体须如实准确填报,并签署制式规格的诚信承诺书,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建筑业产值、税收等有关数据须与统计、税务部门数据一致。我厅将不定期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
   2、认定时间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之间的优良行为信用信息于2021年7月5日前填报完毕,逾期不再补录。认定时间在2021年7月1日之后的优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自行填报,计分周期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时。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
   3、工程业绩数据按月填报,仅应用于企业主体,个人不填报。2020年及2021年1-6月工程业绩数据于2021年7月5日前填报完毕,2021年7月之后每月工程业绩数据于次月5日前完成填报,未按时填报的默认为0,不再补录。
   4、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外省入豫企业)及个人开展填报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技术支持电话:0371-55673016/63284897
   技术支持QQ群:1065846135
   业务咨询电话:0371-66069601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