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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6-08-08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6年1月20日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高效、规范的开展,充分发挥业内专家的专业支撑和聚合作用,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为建设监理相关理论研究,政策分析解读,编制相关行业规程标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编写培训资料和授课讲义,开展经验交流和考察调研等。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开展监理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撰写相关报告,关注监理行业焦点问题,发表观点文章,实事求是地阐释监理的立场和态度。
第六条  对行业发展规划、行业重大政策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对协会出台的技术标准、操作手册进行独立的评审或鉴定。
第七条  专家委员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参与讨论会议议题,审议相关文件,但不参与表决。
第八条  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培训资料和授课讲义,委派专家委员担任授课老师,并负责对授课老师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的委托,开展监理相关课题的研究,并提供研究成果;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委托,起草或评审有关政策文件。
第十条  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国内外行业或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收集有关行业动态信息、关注BIM等新技术的发展,协助协会秘书处举办有关专题讲座。
第十二条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若干名。执行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主任、执行主任和副主任经协会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专家委员经监理单位推荐,执行主任和副主任考核,主任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专家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专家委员会工作,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主任会议;
(二)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
(四)提名执行主任、副主任人选;
(五)向河南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执行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议;
(二)提名各组组长、办公室主任人选;
(三)主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在专家委员会主任授权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法律与政策研究组、管理与技术研究组、办公室。法律与政策研究组、管理与技术研究组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各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由执行主任从专家委员中提名,全体专家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副组长由组长提名,各组组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各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开展该组专业履职活动;
(二)主持召开该组工作会议;
(三)提名副组长人选;
(四)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组织制定该组专业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向专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为专家委员的工作提供行政事务支持;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出众的专业研究能力;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视角,有五年以上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四)深刻理解监理行业的政策法规,能系统把握监理行业的历史与现状;
(五)有一定的专业分析、总结、提炼和书面写作能力;
(六)热爱监理事业,愿意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服务;
(七)有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1/3以上专家委员或者15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请修改本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专家委员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严格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对专家委员进行考核,对不能达到专家委员会专业标准、3次以上不出席会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专家委员,予以解聘。
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增补专家委员,吸纳优秀人才进入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广大会员单位的监督,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家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