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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6-08-08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6年1月20日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监理行业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设立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诚信自律委员会)。
第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是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接受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指导和监督。其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进河南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条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单位,如没有书面公开的排斥《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声明,均是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诚信自律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签订诚信自律公约,建立自律公约督查和通报制度;
(二)建立健全河南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诚信监督,协助协会推进河南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监理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四) 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诚信自律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改、审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工作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选举常务委员;
(三)审定诚信自律委员会年度自律主题、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定需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表决自律惩戒措施。
第九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执行主任由主任从常务委员中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和执行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协调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
(三)提名执行主任的人选;
(四)向河南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执行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诚信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诚信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领导诚信自律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在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授权下行使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执行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开展诚信自律委员会履职活动;
(二)组织落实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负责制定年度自律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负责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六)负责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诚信自律情况;
(七)负责组织对成员单位诚信自律情况的督查;
(八)负责对成员单位存在违反诚信自律公约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草拟处理意见,并提交诚信自律委员会常务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九)组织对涉嫌违反自律规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采取表决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河南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诚信自律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