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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6-08-08

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经2016年1月20日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河南省建设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河南建设监理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协会章程,结合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是指所有在豫承揽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和所有在豫从事监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是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自律性公约,所有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如没有书面公开的排斥本公约的声明,应无条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并同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严格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有调查核实取证的权力。
第五条  本公约倡导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发展,鼓励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六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守合同,注重信誉,尽职尽责,谨慎勤勉;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不超越监理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承揽监理业务;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以钱代管或放任不管。
第八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竞标;施工监理成本价以《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人工综合单价法中人员费用为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和投诉;不参与建设单位召集的仅以降低价格为目的协商和谈判。
第十条  积极履行监理投标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和恶意投诉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坚持监理的职业底线和商业伦理,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产生利益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十二条  依据相关规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专业需要,按照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监理人员;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减少服务内容来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不聘用不具备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担任现场监理人员;保证现场监理人才和技术检测设备的投入,保障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护,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主动承担行业发展的责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和调研工作,积极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举报、举证或者提供线索;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隐瞒事实,不销毁证据和材料。
第十六条  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展现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七条  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严格监理,勤勉尽责,规范执业;不诋毁、中伤或恶意投诉其他监理单位和人员,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合理利用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十九条  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业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相关利益方的钱物。除因工作沟通或由业主安排的活动外,不接受相关利益方的招待。
第二十条  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珍视和维护监理人员的职业声誉。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和荣誉,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现场执业活动,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三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在监理业务交接手续办结前离职,不得在调离或离职后不履行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积极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掩盖、不隐瞒有关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二、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寄送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投诉与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地址:郑州市经八路建设科技大厦3楼310室诚信自律委员会办公室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与举报。
四、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与核实
一、接到投诉与举报后,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根据投诉与举报材料的情况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组凭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信和工作证开展工作,监理企业和监理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必要时可向质监和安监部门反映,请求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三、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或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有处理建议。
四、调查人员应与被调查的事件无利害关系,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利害关系,相关人可申请其回避或本人主动要求回避。
五、调查人员应严格保守调查中获悉的不宜公开的信息,经执行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惩戒处理
一、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不记名表决,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
二、惩戒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向违规企业发出书面谴责函件;
(二)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向违规企业发出书面谴责函件,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作出书面谴责,在全省监理行业内通报,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停止1年的会员服务。
(四)情节严重的,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2016年1月20日经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三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将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公约设立,并依照本公约,制定《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