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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7-02-27

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
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
意见》的通知

 
豫建监协〔2017〕7号
  
 
各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经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
 
附件: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附件:
 

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
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

 
    为保障《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实施方案》(豫建监协〔2017〕2号)有效实施,通过建立规范监理行为,提升监理水平与形象的新秩序,运用重点关照和差异化管理等手段,强化诚信自律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现场的监理服务质量,确保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高效、快速发展。经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所有在豫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监理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当地诚信自律工作小组的活动中,接受当地诚信自律工作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应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条  在项目投标期间,诚信自律委员会对各工作小组提供的根本无法满足监理企业为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职责,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要的基本费用支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以及附含严重不合理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发出风险警示,警示监理企业审慎投标。
如果发现个别监理企业不顾风险警示,在风险未消除的前提下执意投标并中标的,将该项目列入重点关照清单。
所有投标的监理企业,均有义务将开标公布的投标报价反馈到所属的诚信自律小组。小组认为该投标报价将严重影响现场监理服务质量,弱化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有权约见当事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听取解释,经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反馈到诚信自律委员会或诚信自律领导小组。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或诚信自律领导小组收到诚信自律工作小组的书面意见,根据《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规定,启动相关程序,对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的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关照或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在重点关照和差异化管理中,对于违反《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有关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和监理执业人员,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同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现场的监理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其违规、监理服务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违背投标承诺的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对其企业和个人有关行为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地审查和监管。

  第六条  对于未加入诚信自律工作小组的监理企业,属地工作小组通知其加入,通知后仍不参加工作小组的,进行公开通报,书面建议协会取消该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取消相关的会员服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对其在监的项目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关照和差异化管理。
对于未加入属地工作小组的外地以及外省监理企业的分、子公司,属地工作小组应通知该分、子公司,并通过省建设监理协会通知其母公司。

  第七条  连续3次不参加诚信自律工作小组活动的监理企业,该工作小组进行通报,通报后仍不参加工作小组活动的,书面建议省建设监理协会取消该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取消相关的会员服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对其在监的项目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关照和差异化管理。
连续3次不参加诚信自律工作小组活动的外地监理企业的分、子公司,工作小组应通过省建设监理协会通知其母公司,仍不参加活动的,书面建议省建设监理协会取消该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取消相关的会员服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对分、子公司的在监项目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关照,对其母公司进行差异化管理。外省进豫监理企业,省建设监理协会联系该省建设监理协会,向其通报该企业在豫的诚信自律情况。
参加工作小组会议和活动的人员,应为监理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管理负责人和经营负责人。
不设分、子公司的监理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监理业务承揽地的属地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建立联系。

  第八条  各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应在组内建立通畅的沟通和讨论渠道,充分发挥自由讨论、民主决策、组长集中的决策机制,建立重点关照和差异化管理的行动机制。
工作小组之间,应通过督导员和组长建立横向的联系和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和经验,共商跨组事宜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分组自律,共治共享”的体制机制,在全省监理行业形成全员宣传自律、全员参与自律、全员监督自律的诚信自律工作新局面,形成现场监理服务质量有效保证,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持续加强,竞争环境良性改善的新秩序。

  第十条  各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应确保每季度召开2次活动,研讨监理行业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诚信自律工作的良好经验和成效,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属地监理服务价格信息,形成历史数据资料,并报诚信自律委员会。
各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可以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结合当地主要工程项目的概况、监理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情况、价格计算方式以及中标价格等数据,制定出监理成本的参考价格。

  第十一条  各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在推进诚信自律工作中,发现监理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向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工作小组组长应与督导员保持通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汇报小组的各项活动安排。小组督导员应及时督导、指导小组开展活动,帮助小组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2月6日印发